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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請:每學年度初由重點研究補助審查小組召集人(學術副校長兼任)擬具次學年度補助方向口頭報請校長同意後,於10月底公告受理合乎資格之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

    二、執行:每學年度經核定之計畫經費支用,悉依本校財務事項及總務事項之流程辦理;但,40萬元以下經費由學術副校長決行。

    三、報告繳交:每學年度執行之計畫應繳交期中報告及期末成效報告,繳交時間分別如下:

    1.期中報告:第一學期結束前(每年1月上旬)繳交。

    2.成效報告:執行期滿之次月內(每年8月)繳交。

    四、預算編列:經核定之次學年度各研究計畫,彙總其各會計科目預算,於會計室規定期間內(每年4月間)完成線上編列。

    五、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