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規定,得於計畫執行期限內採以下二種方式辦理,且除特殊情形外,應事先為之:說明會簡報110.09
(一)校內變更:至財務資訊系統-預算處理作業「R250計畫案管理與查詢」辦理,並列印紙本經主持人簽章後送研發處。
1.補助項目間之經費流用:(註:補助項目係指「業務費」、「研究設備費」、「國外差旅費」三項)。
(1)「業務費(含研究人力費、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與國外學者來台)」及「研究設備費」(原有核定經費)之經費流出或流入。
(2)「國外差旅費」累計流出或流入未超過(含等於)計畫全程該項目原核定金額50%。
2.補助項目內之用途變更:
(1)業務費-國外學者來台:變更、增列國外學者來台費用。
(2)研究設備費:變更、取消或增購設備(註明研究設備名稱、單價及用途)。
(3)國外差旅費:變更出國種類(執行國際合作與移地研究、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出國之人員、天數、次數、地點(國家/城市)、會議名稱。(移地研究若有邀請/同意文件請附上,出席國際會議檢附論文接受函或議程)
3.原未核給「研究設備費」項目,擬增列此項目其經費額度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者。(註明研究設備名稱、單價及用途)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變更
1.發公文至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變更:擬使用國外差旅費-出席國際學術會議經費出席該領域之重要國際學術會議,但無發表研究成果論文、專題演講或擔任會議主持人者,請主持人事先申請,檢附說明文件寄至研發處,由計畫承辦人以公文方式函送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俟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審查後函復後將審查結果通知主持人。
2.線上申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變更:計畫主持人至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系統線上送出變更申請後,列印紙本申請書經主持人及系主任簽章,最晚需於計畫期限前1工作天送達研發處。承辦人及主管簽核後,承辦人至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系統線上確認並將變更申請案彙整送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俟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審查及函復後將審查結果通知主持人。須至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線上變更項目如下:
(1)計畫執行期限變更。(除特殊情形者外,延長期間最多以1年為限)
(2)移轉至新任職機構(需上傳新任機構聘書)、更換計畫主持人(需上傳個人簡歷及相關附件,或他校聘書)或共同主持人(需上傳個人簡歷及相關附件,或他校聘書)。
(3)計畫中/英文名稱變更。
(4)計畫註銷。(註銷計畫,需繳回已支用經費)
(5)計畫終止。
(6)計畫暫停執行。
(7)計畫經費流用及變更:
a.增列原未核給之補助項目;惟增列「研究設備費」且其經費額度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者,則循校內程序申請。
b.「國外差旅費」累計流出或流入超過計畫全程該項目原核定金額50%。
各項經費追加減。變更之設備單價達50萬以上須於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線上系統登錄。例如:
(a)原僅核定1項單價達50萬元設備,變更為多項單價未達50萬之設備。
(b)原僅核定單價未達50萬元設備,變更為單價達50萬之設備。
(c)變更前及變更後之設備單價任一項達50萬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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